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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并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無損地返還出租人的協議。
網友咨詢:
租房時需要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嗎?
律師答復:
租賃合同不必采用書面形式。
雙方看到心儀的房子后,經過協商,進入簽約階段。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細確認對方的身份,確認對方有出租房屋的權利。如果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且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無限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另一方。因此,租賃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也可以是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超過半年的,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律師補充道: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電器及其他室內設施;租金及押金金額、支付方式;租賃目的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租賃期限;房屋維護責任;繳納物業服務費、水、電、煤氣等相關費用;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其他協議。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拆除時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歲,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約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且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