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企業繳納社保有標準嗎?眾所周知,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繳納社保。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不必為單位所有職工履行繳納社保的義務。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不繳納員工社會保險費的風險
社會保障,又稱社會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有法定義務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經查實后,用人單位不僅要為員工補足差額,還要繳納滯納金,甚至在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面臨經濟補償和相關罰款。實在是得不償失。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的風險
1、未繳納社保或繳納不足等行為:員工有權要求補繳社保,從而增加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風險;
2、員工在拖欠工資期間發生工傷等事故的,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責任;
3、未繳納社保:員工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的,還將面臨查封、查封、拍賣等法律風險;
5、不按要求繳納社保可能會導致公司負責人被列入黑名單,影響出行等……
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屬于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也不會受到處罰:實習生、兼職工、勞務派遣、外包勞務合作、退休人員、無薪工人等。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得逃避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除非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
來源|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