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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18時左右,盧某在宿舍開始和同事打牌。晚上8:00左右,他開始出現手抖、口吐白沫等不適。副總經理撥打了120叫救護車。盧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右肢突然無法活動,他陷入昏迷一小時。雖然被送往醫院搶救,但于2016年6月4日凌晨1時20分不幸去世。其親屬向無錫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盧某公司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盧某的相關情況報告和員工考勤表,顯示其公司員工盧某于2016年6月3日16時50分下班打卡。20:00左右。如果他的手在顫抖,或者嘴巴有異常,他就撥打120,將他送往醫院緊急救治。第二天早上,他從親戚那里得知,盧某因“腦溢血”死亡。
經調查,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盧某的親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法院均維持了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死亡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48小時內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后短時間內死亡。”
本案中,根據公司提供的出勤記錄和盧某的打卡記錄,盧某于2016年6月3日16:50下班,目擊者證言均證明盧某是在晚上8點左右同事打牌時生病的。晚上十點鐘,也就是下班后三個小時左右。因此,盧某發病并不是在上班時間,當時盧某正在宿舍里和其他人打牌。他當時沒有上班,但在打牌時出現了明顯的身體異常,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死亡。這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的,視為工傷。以及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因此,盧某的情況不符合上述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據此,某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職工認為工傷,但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但作為員工或其家屬,在申請工傷認定前,仍需收集證據,確定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和認定工傷的要求。如有需要,您可以提前咨詢專業律師。否則像本案一樣,光是工傷認定就拖了4年多,結果對員工來說也是不利的,浪費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