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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可以說是民間借貸整頓難得的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令第《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明確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經營貸款業務的,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服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以非法經營罪打擊非法放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其涉嫌非法經營金融市場,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人(含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備注:一、本條規定了非法放貸的犯罪標準、條件以及非法經營罪的刑罰。這是一個巨大的變化。此前,高利貸僅違反合同法、民事法律或行政法規。然而,這份司法解釋將“非法放貸、高利貸”定為犯罪,可謂重法治國。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數額超過80萬元,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超過400萬元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人數合計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人數合計150人以上;
(四)造成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自殺、死亡、精神障礙等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單位違法放貸金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超過400萬元,單位違法所得累計超過2000萬元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人數合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人數合計750人以上;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精神障礙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備注:嚴格控制法定借款利率標準,低于36%/年利率(3%/月)。任何利率漲幅超過36%/年利率的行為都是“犯罪”,并通過處罰來控制社會上靠借錢謀生的個人和組織?!?/p>
三、違法放貸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金額和數量標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違法放貸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實施違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且實際年利率超過72%的。
前款規定的“緊密度”一般應當控制在相應金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屬、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不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不特定對象非法出借行為,定罪判刑時應當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戚、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貸款為目的,吸納社會工作者作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
(三)向社會公開公示,同時向親屬、朋友、單位內部人員等不特定多人、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5、違法放款數額按照實際放貸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確定。不法借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或者從本金中預扣利息收取利息的,相關金額應當計入實際年利息計算速度。
違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財產,均計入違法所得。
違法放貸行為尚未處理的,違法放貸數量、金額、違法所得金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注:目前社會上靠借錢謀生的人想以服務費、介紹費、管理費、咨詢費、違約金等名義規避法律風險。
這個司法解釋杜絕了這種逃避行為,而且這些名字也被納入違法所得的計算中,包括是否超過36%/年?!?/p>
6.以從事非法放貸活動為目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從金融機構獲取資金并高利轉貸款、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按重罪處罰。
為強行追收非法放貸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數罪并罰。
以滋擾、糾纏、喧鬧、聚眾造勢等方式聚眾、教唆、雇傭他人強行索要債務的,不單獨構成犯罪。但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備注:本條是司法解釋的重點和宗旨,也是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p>
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上述情形除外。
7、同時組織非法借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黑社會性質組織、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審判。
犯罪勢力非法放貸的,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違法放貸對象數量的起點標準,可以根據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數額和數量標準。確定標準的50%;符合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金額和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違法借貸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號(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處理。
早在2018年,公安部、銀保監會、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就聯合發布了《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號文件。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號(法[2018]215號),聯合整治民間借貸違法行為。行為。
現在重點關注:
1、未經批準,不得以借貸為業!
2.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行為。嚴厲打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為。
3.嚴厲打擊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的行為。嚴厲打擊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無指定用途發放貸款、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等名義變相收取高利(費)的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活動。
4.民間貸款必須是合法取得的自有資金。
5.嚴厲打擊“套路貸”。
6、對于各類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
特別提醒:貸款人通過向社會上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來賺取高額利息。借貸行為具有重復性、規律性,借貸目的具有商業性。未經批準從事常規貸款業務屬于違法行為。在金融經營活動中,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民判決647號)
附:相關文件全文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會〔2018〕1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有效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以暴力追債為特征的違法行為愈演愈烈,嚴重擾亂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追債的社會危害,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金融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2、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國、標本兼治、多措并舉、緩解與阻撓相結合,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打擊違法行為,凈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3.明確信用規則
嚴格執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范。未經主管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或者將貸款作為日常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不允許做借貸業務。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明確了,屬于民間借貸業務的借貸合同無效!(附判例法)
以借貸為業務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原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7)最高法第647號
裁判日期:2017-12-22
最高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理由如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否有效,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2).
(一)關于本案《借款合同》兩筆款項的有效性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
本案貸款人高金公司對外借款時未約定利息。相反,它同意支付高額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對外借款業務,且多數情況下在借款期間同意高利率。借款人擁有多個不同的貸款主體,即其放貸對象不具體,因此高金公司存在從事定期借貸業務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兩筆交易屬于其借貸業務的一部分,本質上從事借貸業務。
而且,本案《借款合同》的兩筆貸款雖然在貸款期間的利息沒有約定,但貸款期限只有三個月,違約金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有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通過支付高額逾期利息來達到盈利目的的傾向。高金為一家投資公司,其業務范圍內不存在對外借貸業務。其借貸業務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此類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國商業銀行法》。《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規定,本案《借款合同》兩筆交易無效。
高金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賺取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他人資金進行借貸。民間借貸糾紛按照《借款合同》(法解釋[2015]18號)處理。
5、嚴禁違法行為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的行為。嚴厲打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為。嚴厲打擊騙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高利轉貸的行為。嚴厲打擊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無指定用途發放貸款、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等名義變相收取高利(費)的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活動。
6、改善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經主管部門批準發放貸款、提供融資的其他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要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針對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完善金融服務,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暢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復雜、涉及面廣。根據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查處
(一)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收取民間貸款的;騙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涉嫌犯罪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并提供有關非法私借的相關材料。貸款活動應當移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參與違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向社會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用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提示,增強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發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套路貸”詐騙等犯罪新發,通過“虛增債務”、“捏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手段,偽裝成民間借貸,非法侵占財產。方法,已在社會上出現。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的評價、教育、指導作用,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加大對貸款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設下“套路貸”詐騙等犯罪圖謀的人,具有知識型犯罪的特點,善于通過夸大債權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制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閉環。違反合同規定,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達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欠條、收據、欠條等信用憑證和銀行對賬單等付款憑證外,還應當根據真實情況貸款金額應當根據資金來源、交易習慣、財務能力、財產變化、當事人關系、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確定。存在違法、犯罪等合理嫌疑,代理人不能說明案件事實的,應當傳喚當事人出庭詢問有關案件事實。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清事實真相。
2.嚴格區分民間借貸活動與詐騙等犯罪活動。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活動的警惕,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甄別。如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或材料,要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依法處理。
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應當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將違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公然挪用資金。受害人的財產。刑事判決認定貸款人犯有“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及時糾正對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
三、依法嚴格遵守利率法定紅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法定利率司法紅線已依法設立,應嚴格把控。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依法不得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等違反法定利率紅線。”、“延期費”等予以支持。對于“貸款人聲稱大額貸款本金以現金支付”或“借款人辯稱現金支付的本金是貸款人提前扣除的高額利息”的情況,要加強對大額貸款本金的排查。貸方要求的現金付款的來源和交付。審查情況和其他證據,依法確定貸款本金和扣留高額利息的事實。如果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實際打著“創新”之名從事高利貸行為,應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書等有效手段,堅決遏制。
4.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預防和化解機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必須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密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強化聯動效應,探索建立建立跨部門綜合管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良好社會氛圍,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