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我介紹一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是指哪些財產。法律很容易理解。請大家關注收藏,楊律師將為您解析。
《民法典》第1062條列出了夫妻共同財產五種,包括: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人問,上述五項中的最后一項,即“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能否具體說明一下?
楊律師介紹,法律中帶有“其他”字樣的條款是通用的。例如,當遇到法律未列出的財產時,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其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該“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至少具備以下情形:
1、一方以動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實際領取或者應當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4.婚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確認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
5、婚前一方租賃、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些知識你了解嗎?如果您發現有用的,請點贊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