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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與公司達成一致,確認所有問題均已解決,雙方不再發生勞動爭議后,員工還能向公司主張權益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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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李女士加入某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22年7月5日,李女士因公司經營困難辭職,并拖欠2022年5月、6月工資。李女士向公司主張,公司應拖欠其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過多次交涉,李女士向公司提出,如果公司解決了她的工資問題,她可以放棄經濟補償。2022年10月15日,李女士與公司達成協議。雙方結清工資并簽署確認書,表明拖欠工資已全部結清,雙方不存在其他勞資糾紛。
2022年11月15日,李女士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仲裁過程中,該公司承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但聲稱這些問題已在工資談判中得到解決。李女士還簽署了一份確認書,表明雙方不再存在勞動爭議,因此請求駁回李女士的仲裁。問。該公司提供了一份由李女士簽名并按指紋的確認函作為證據。
李女士認可了證據的真實性,并承認自己在雙方協商過程中提出放棄經濟補償。但她聲稱,確認函僅代表她的工資已全部結清。她還主動提出放棄經濟補償,要求公司盡快解決她的工資問題。經濟賠償等索賠并未得到實際解決。確認函中所述的“無其他勞動爭議”違反了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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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雙方簽署的確認函無效嗎?
案例分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簽署的確認函應視為合法有效:
首先,確認函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一項可協商的權利。本案中,李女士同意放棄經濟補償,并簽署了確認書,應視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李女士自愿放棄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視為有效。
其次,公司出具的確認書有李女士個人簽名和指紋,李女士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公司或他人的欺騙或脅迫,也沒有證明公司占了便宜。而李女士也承認,何女士在談判過程中主動提出放棄經濟補償,應該算是其真實意圖的表達。
最后,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女士應該知道“雙方不再發生勞動爭議”的含義。盡管李女士聲稱,她在確認信中表達的只是雙方在工資方面沒有爭議,并沒有包括經濟補償方面沒有爭議,但她未能解釋自己對雙方的理解存在重大誤解。簽署確認書時的內容或確認書的內容不公平等情況沒有證據,因此無法證明確認書無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有關程序達成的協議,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視為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明顯不公平,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也反映了類似的法律規定。
綜合上述因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公司提供的確認書的真實性、有效性,駁回了李女士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