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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規定了一些法定期限和時限,要求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嚴格遵守執行。行政機關不遵守法定期限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不遵守法定期限的行政相對人將喪失應有的權利。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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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截止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構成犯罪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的情況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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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審查時限: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本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的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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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材料的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以及補正的合理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充、更正申請材料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查期限。(《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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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案件不服或者受理后行政復議期滿未答復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或者行政復議期滿的。(《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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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發送時限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事務的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行政復議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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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決定的期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行政復議期限不足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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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期限的計算
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限和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行政復議法》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