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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我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那么,女員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法律知識吧!
勞動合同到期時,女職工處于妊娠、分娩、哺乳期的,原勞動合同應當續展至一年哺乳期結束。哺乳期結束后,雙方將決定是否續簽合同。
現在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原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20元。月工資,不足半年的,補一個月工資,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兩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沒有與雇主分離。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患者;在單位患有職業病或者工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并在規定醫療期限內的;懷孕、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女性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展,直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