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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徐和他的同事去C省出差。工作來了之后,恰逢周放假,一行人決定去當地的農家樂放松一下。到達農家樂后,徐某等人打球、釣魚,玩得很開心。晚上,一行人去農家樂餐廳吃飯。
我發現這家餐館的特色菜其實是“野味”。在與服務員詳細了解后,每個人都知道這家農家樂以其獨特的野味烹飪技術而聞名。在這里,許多飛禽走獸都是可以上桌的“特色菜”。徐某等人認為食用這些野生動物是違法的。
但是服務員告訴他們,他們吃的動物都是老板通過特殊渠道獲得的,每個人都在吃它們,沒有人受到懲罰。盡管徐等人有些猶豫,但他們還是決定品嘗這些“特色菜肴”。
律師分析:
以食用為目的,制作、食用或者非法購買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屬于違法行為。在餐桌上制作和食用“特殊野味”也是違法的。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成的食品,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成的食品。
禁止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參照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黃浦區的刑事律師可以看到,將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制成食品或食用這種野生動物是違法的。如穿山甲、貍花貓等。都是國家保護動物,不能食用。一方面,這種野生動物具有珍貴的研究價值;另一方面,
野生動物往往是許多病毒的宿主,食用它們不利于人類健康。經營“特色野味”的農家樂和食客的行為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