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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有些人對他人不滿,想毆打他人泄憤,但又害怕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于是指使他人毆打他人。但是,即使你教唆他人毆打他人并造成傷害,即使你沒有毆打自己,你仍然在其中發揮作用,因此你應該考慮是否是共同犯罪。
事實上,教唆他人打人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可以先認定。
根據規定,共同犯罪包括以下幾種:
1、實施行為,如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各自毆打對方;
2、組織行為,一般為犯罪團伙作案;
3.教唆,包括勸說、請求、挑釁、刺激、引誘、威脅等。
4、幫助行為,而幫助又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后幫助。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將構成共同犯罪。但是,是否成立打人教唆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教唆者通過建議、委托、指示、引誘和鼓勵等行為導致他人打人的犯罪意圖;
3.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罪的。
因此,如果你教唆他人打人滿足上述條件,那么你將成立教唆犯并需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此外,應當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體而言,即在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來處罰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