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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一名退役軍人,與張某相識多年。由于方某的戶口不在北京,2018年他準備跳槽時,他希望張某能幫助他留在北京。為此,他給張某送了一些名酒等禮物。2021年中,方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報案,稱張某以幫助轉業留京為名,詐騙50萬元。2021年11月26日,公安機關因涉嫌詐騙罪對張某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北京市某區看守所。
張家人委托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劉永江律師為其辯護。
北京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張某不批準逮捕。
盡管疫情防控會議困難重重,但劉永江律師克服重重困難,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張某,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檢察機關提供張某無罪的法律意見。劉永江律師觀點如下:
1、張某沒有詐騙犯罪事實,主觀上沒有詐騙意圖,客觀上也沒有詐騙行為。
公安機關指控張某詐騙方某,主要是因為張某承諾幫助方某調到北京工作。但據張某透露,方某送來了兩箱名酒和十箱牛奶。因為張家不喝酒,所以他讓方把酒拿走,方沒有拿走。當時張并沒有承諾一定會做,只是同意幫忙看看能不能做。隨后,張某給方某發信息稱:“沒成功,過幾天我就把東西給你。”這里所說的“物”,就是兩箱名酒,十箱牛奶。過了一會兒,方依然沒有把禮物拿回來。于是,張某將自己的兩箱其他品牌的酒和一些豆類、油類食品退還給了方某。
2、張某沒有收到任何錢財,公安機關以方某被騙50萬余元為由,將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拘留。
方某提交的信息中所指的“東西”并非50萬元現金。張某從未直接或間接從方某處收受過任何款項,不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的犯罪要件。據方某供述,這筆錢并非直接交給張某,而是按照張某的指示交給了第三人。他不知道這封信是送給誰的。但對于張某如何下達指令、如何交付現金、收款人是誰等問題,方某并無相關證據。因此,指控張某詐騙方某某50萬元的證據不足。
3、張某沒有伙同他人實施詐騙行為。
為了到北京換工作,方某曾向張某的女兒提出假結婚,但張某考慮后并未同意。張某回復方某無法處理此事,并沒有與其他人員欺騙方某說他能處理此事。如果方某聽信別人的謠言,給別人50萬元,就與張某無關。因為張某并沒有接受50萬元,也不知道這筆錢是誰收的,也沒有與他人分享贓物。因此,張某不存在與他人詐騙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巨額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有四種結構,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受害人產生誤解、受害人基于誤解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產。詐騙罪的成立首先必須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號文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有,應當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避免單純根據損失進行客觀歸責。”根據司法實踐,如果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造成重大損失資金數額無法返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逸的;
肆意揮霍、詐騙資金的;
利用詐騙資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逃跑、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物以避免返還資金的;
隱匿、毀壞賬戶,或者進行假破產、假破產以避免返還資金的行為;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返還的行為。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表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能僅僅因為財物無法返還而以金融詐騙罪處罰。”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某收受方某的金錢。如果皮沒了,頭發怎么會附著呢?如果不能證明張某或者張某指使他人收受非法利益,則不能認定張某犯詐騙罪。
目前,詐騙犯罪在刑事犯罪中較為頻繁、普遍。為了保護老百姓的錢包,國家也在大力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但不能因為被害人遭受了損失,就忽視了刑法對證據審查的要求。在審查證據證明力的同時,還要區分犯罪與非犯罪,尤其是民事案件中詐騙罪中的詐騙罪與民事詐騙罪的區別。認定行為人是否實施犯罪,案件必須始終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消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