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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中,老板和員工同桌吃喝后,想找個地方繼續做生意。在停車場轉了一圈后,我終于找到了我的車。這時,員工提醒老板,司機還沒有到,但老板卻讓員工開車;員工再次提醒老板,自己喝酒了,酒后開車會被處罰,但老板卻強行讓員工開車,并說:“如果你不開車,就會被處罰。”別來上班了。”強迫別人“酒后駕車”?“任性”是要付出代價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這里所稱醉酒,是指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100毫升。片中,機動車駕駛人醉酒后仍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將面臨刑事處罰。同時,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影片中,機動車的主人是坐在副駕駛座上的老板。其與駕駛員同桌吃飯,明知駕駛員飲酒,仍強行駕駛車輛,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共同故意犯罪的證據標準一般都要嚴格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