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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工作28天,不僅沒有拿到工資,還欠公司3000多元的消息。
上了熱搜
小編和廣大網友的感受是一樣的
我無法理解這一點!
這名工人已經工作近一個月了
為什么還欠公司錢?
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新聞重播
趙某稱,3月20日左右,他到巴中市一家酒類公司做銷售員,公司規定試用期7天,最低工資3000元。除了日常銷售工作外,趙有時還負責開車和擔任物流。
直到4月中旬,在公司負責人的勸說下退出銷售組后,趙某因家庭原因沒有來公司。近日,趙某通過微信聯系了公司財務負責人李某,隨后收到了一份薪資數據表。他原本以為自己得到了報酬,但他變得非常沮喪,因為數據顯示他“欠公司3280元”。
根據公司對運營人員的要求,每月有50個朋友圈,缺一個扣50元,且朋友圈不能被屏蔽;每天添加10個好友,每增加1個,扣除10元;工作日不得少于26天,且群內好友數量不能被屏蔽。每天更新次數不得少于10條,缺少1條扣10元;每日總結不少于50字,如有缺漏,扣10元;嚴禁發布本公司以外的銷售信息,一經發布,扣100元。
從趙某的公司管理數據表來看,28天內,群更新被扣除980元,工作報告被扣除300元,微信加人被扣除2000元,總共被扣除3280元。
那么,雇主可以隨意從工人的血汗錢中扣除罰款嗎?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盧靜波帶您普及法律
律師法律教育
01
這種情況下不能“隨意”克扣工資
1.上班遲到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法律手段獎勵勤奮的人,懲罰懶惰的人,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必要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程序和內容應當合理合法,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銷售任務未完成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無論勞動者是否完成勞動定額或者合同任務,也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有約定,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員工。
3.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任何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克扣工資。
4、大雨、大風等氣象災害導致上班遲到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專門針對特殊天氣條件下的相關防護規定。員工因大雨上班遲到是否應該受到處罰,主要取決于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如果單位按照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并不違法。但建議單位從人文關懷的角度酌情處理。但當暴風雨、暴雨等氣象災害達到一定警戒級別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
5、女職工懷孕期間產前檢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視為正常出勤。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6、員工未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捐贈的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捐贈數額。是否以及如何捐贈必須是自愿的。用人單位不得據此強行克扣職工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91條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補償金。
……
陸靜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勞動者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就應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
即使扣除罰款,金額也不能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也不可能變成負數。
但因管理需要,雇主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扣留工人工資~
02
什么情況下可以扣除工資?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雇主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
(一)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三)贍養費以及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一)經濟損失補償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
(二)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小編有話要說~~
對于勞動者來說,工作收入不僅是自身價值的體現,也是一項法定權利。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必須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想要做大做強,有賴于全體員工的團結。“家規”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簡單粗暴的“懲罰”不是自強,而是自我毀滅!
圖片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