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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憲法》號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損害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具體體現為婚姻自主人格權,即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范圍內充分享有獨立、自愿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脅迫或干涉。也就是說,婚姻需要男女雙方完全自主、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或干涉任何第三方。只要雙方確立關系,自愿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不論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如何,都可以登記結婚。個人資質、職業、財產等不同的限制和影響。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必須是男女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如果你的父母使用暴力手段阻止你結婚,他們可能會被指控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父母以自殺的方式逼你分手,要求你嫁給一個你不喜歡但他們喜歡的人,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如果你的父母進行暴力干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