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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貸款案件,貸款人一般會要求擔保人簽署貸款合同。然而,有些擔保人可能只簽署欠條而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但在訴訟中,他們聲稱自己只是證人,不應該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如果只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而沒有表明自己的身份,那么簽字的性質又該如何認定呢?
案件簡介:
方向林借了200萬,張以《借款協(xié)議》簽約丙方。方某未按照貸款協(xié)議償還林某,林某遂將方某、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方某歸還。張某作為擔保人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辯稱,他與方某是項目合伙關系,他的簽字只是為了讓方某用自己的項目股份為自己的個人貸款提供擔保,自己并不是該貸款的擔保人。
法院判決:
張先生在《借款協(xié)議》處簽署了丙方的簽名。根據《借款協(xié)議》所列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丙方應為保證人。因此,可以認定張某以保證人身份加入涉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張某辯稱,他只是同意方某以自己的個人項目股份提供擔保,但方某以個人財產提供擔保并不需要第三方的同意或認可。張的說法不符合常理。而且,張某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只是本案的證人,并非保證人,故張某作為本案的保證人身份得到確認。由于雙方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張某需要按照一般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最終判決,方某償還余某借款200萬元及利息,張某對該200萬元及利息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張某僅對林某財產依法執(zhí)行后無法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1.簽訂貸款合同后如何確認身份?
簽訂欠條和借貸合同的人一般有四種身份: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根據身份和關系的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較大差異。其中,爭議較大的是保證人和證人。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見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簽署、蓋章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但未表明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的,需推定為保證人通過其他事實證據,否則簽字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您被認定為擔保人,您將承擔哪些擔保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僅簽署欠條并被法院認定為保證人,則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將按照一般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即,在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承擔公司內部保修責任。
3.律師意見
簽訂合同時應該小心。簽字前,各方應清楚了解簽字人的身份以及不同地點簽字的相應后果,避免因身份不明引發(fā)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