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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是違反職責罪。軍人在中國屬于一個特殊的職業,他們肩負著保護國家安全的神圣使命。
軍人的很多權利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他們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尤其是涉及到國家安全的時候。接下來,奉賢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罪名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戰時違反詔令罪是指戰時故意不服從、聽從上級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1條)
2.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應當向下級報告的軍事情報,或者向上級報告偽造或篡改的軍事情報,從而對行動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2條)
3.拒傳、假傳軍令罪是指拒不告知或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第422條)
4.下跪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害怕死亡,主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的行為。(第423條)
5.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戰時面對戰爭任務,臨陣脫逃逃避參加戰斗的行為。(第424條)
6、擅離職守、玩忽職守,是指指令工作人員可能在值班、值勤時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造成緊張后果。(第425條)
7.妨害軍事執行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方法阻礙指揮員或者執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第426條)
8.指使下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下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27條)
9.不服從命令悲觀主義罪是指指使工作人員不服從命令、臨陣退縮、消極對抗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28條)
10.拒救友軍罪是指明知友軍在戰場上有危險而指示工作人員請求救援,而不進行救援,致使友軍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第429條)
11.軍人開小差罪是指軍人在執行公務期間擅自離開崗亭、逃往國外或者叛逃國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第四百三十條)
12.非法獵取軍事秘密罪是指以竊取、秘密偵查、獲取等手段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第431條第1款)
1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為境外機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第431條第2款)
14.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32條)
15.失密罪是指違反國家保密法規,錯誤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32條)
16.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軍人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第四百三十三條)
17.戰時自傷罪是指在戰時自傷以逃避軍事責任的行為。(第434條)
18.逃兵罪是指違反兵役法,從部隊中逃跑的嚴重行為。(第435條)
19.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定義,情節緊張,以致發生責任事故,因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36條)
20.擅自改變武器裝備配置和處置方式,是指擅自改變武器裝備配置和使用方式,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37條)
21.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侵占為目的,秘密竊取或者公開奪取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第四百三十八條)
22.非法出售、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將本隊的武器裝備非法出售、轉讓給他人的行為。(第439條)
23.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違反法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第四百四十條)
24、丟失武器裝備罪,是指丟失武器裝備,報案時可能有其他嚴重情節。(第441條)
25.擅自出售、轉讓蓉航房產罪是指違反蓉航房產管理規定,擅自出售、轉讓軍用房產,情節嚴重的行為。(第442條)
26.虐待下屬罪是指濫用職權,以卑劣手段虐待下屬,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第443條
27.遺棄傷兵罪是指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兵的卑劣行為。(第四百四十四條)
28.戰時拒絕為傷兵看病罪是指戰時有條件就醫時拒絕為危重傷兵看病的行為。(第四百四十五條)
29.戰時踐踏、掠奪居民財產罪是指戰時在進行軍事活動的地區傷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行為。(第四百四十六條)
30.私自釋放囚犯罪是指擅自釋放囚犯的行為。(第四百四十七條)
31.虐待罪是指虐待罪犯,情節惡劣的行為。(第四百四十八條)
根據《刑法》第420條的規定,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法應當受處分的,是違反職責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征包括:該類犯罪侵害國家軍事利益。所謂的軍事利益,
指國家的軍事設施、軍事裝備、國防建設、武裝斗爭、軍事后勤供應、軍事技術研究等利益。這類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背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所謂的違反兵役,
是指行為人不遵守國家有關軍事法律、命令、法規所確定的特定職責。這類犯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軍人。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要是故意犯罪,少數可以構成過失犯罪,有些犯罪還要求有特定的目的,如戰時自殘罪。
它必須旨在逃避戰斗義務。以上就是奉賢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軍人違反職責罪具體罪名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奉賢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