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案情簡介
李某在浙江省溫州市xx區xx街擁有一套合法房屋。2020年5月,區政府下達房屋征收決定,李某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隨后,街道辦事處公布征地拆遷價格為《補償方案》,方案確定簽約期限為1個月。
隨后街道辦事處前來與李某協商補償事宜,但因補償過低,李某拒絕與街道辦事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簽約期滿后,街道辦事處開始對李進行威脅。為了避免騷擾,李某和家人搬出了家,與親戚住在一起。
2020年11月,街道辦事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開始拆除房屋。拆遷李某鄰居的房屋時,與李某的房子一起被拆。李某不服,將街道辦事處告上法庭。
庭后,街道辦辯稱,該房屋是施工單位誤拆的,沒有得到街道辦的授權。而且,街道辦事處得知施工隊的人拆除了房屋后,還給李某打電話,催促他盡快來街道辦事處。簽訂協議并收到賠償后,李某本人拒絕領取。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強拆是否合法?
根據第《行政訴訟法》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未經法定授權委托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委托施工單位拆除房屋。即使施工單位誤拆,街道辦事處仍要承擔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實施征地時必須堅持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本案中,街道辦事處在未與李某簽訂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就拆除了李某的房屋,明顯違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應當依法設立和實施,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具體來說,在本案中,在土地、房屋征收中,法律沒有授權任何行政機關實施強拆,街道辦事處也無權實施強拆。而且,李某在拆遷前沒有得到通知,這不僅超越了他的職權,而且違反了程序。
三、法院判決
確認街道辦事處強拆李某房屋違法。
四、律師總結
法院認定行政行為違法后,當事人可以憑判決申請國家賠償。一般情況下,補償數額由行政機關先與當事人協商確定。行政賠償決定不能未經協商而作出。當事人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位于國有土地上。一般情況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強行拆除的,按照該地塊房屋的市場價值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