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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該公司的會計、出納,孟某、張某明知開設兩套“賬戶”的風險,但仍幫助該公司虛假納稅申報,逃稅。近日,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元。
2011年至2015年,孟某擔任上蔡縣某貸款公司會計,在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某(已被查封)的安排下,負責編制內部會計賬簿,月利率為2.4分至3.6分不等。被判刑)。境外賬簿月利率1.5美分,納稅申報表按照月利率1.5美分的境外賬簿編制。逃稅總額799萬余元,占應納稅額的68.45%。2014年至2017年期間,張某擔任公司出納,負責管理公司內部賬戶現金,月利息2.4分至3.6分,管理公司收入和支出合同利息1.5分至2.4分至3.6分。實際利益,明知該公司雖有內外部兩套賬戶,但仍依據孟某編制的納稅申報表進行網上納稅申報,共計逃稅407萬余元,占應納稅額的59.94%。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張某系上蔡縣某貸款公司會計、出納,明知該公司有內、外兩套賬戶,但仍采用其他方式幫助該公司辦理業務。其他人的安排,例如不列出和少報收入。該公司虛報納稅、逃稅,且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應依法懲處。如果孟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如果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書的,可以從輕處罰。孟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應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后的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