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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和領導之間有一座溝通的橋梁,那就是勞動合同提供的保障。工人在工作過程中會受到一定的傷害,領導會根據勞動合同保險進行相應的賠償,但賠償結果往往并不理想。因此,工人提起訴訟時,模板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訴訟理由、要求賠償金額等。最終,法庭將會給予公正的審判。
原告:
被告: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不服X市第58[20xx]號仲裁裁決,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索賠:
1、請求撤銷X市20xx年第58號勞動仲裁裁決書第二項。我的工資標準是月平均工資1090元。
2、請求撤銷X市勞動仲裁裁決第20xx號第58號第三項,停職留薪期限按照《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
3、請求撤銷X市勞動仲裁裁決書第20xx第58號第四項。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仲裁裁決第二項對本人工資標準的確定不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我的工資是指員工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支付工資。根據法律原則,工資的確定標準應以每月平均工資為依據。被告于20xx年6月30日進入原告公司工作,20xx年9月24日受傷不到三個月。由于我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被告應采用受傷前兩個多月的平均數。每月發放工資1090元,作為我的工資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以被告銀行查詢表上的金額作為我的工資,并以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文件《關于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個疑難問題的指示的復函》為依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懷疑。而且,該文件的精神與《工傷保險條例》以月平均工資為工資標準的法律原則相沖突,這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平,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2、仲裁裁決第三項對停職期間和工資標準確定不當。
根據第《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認為,停薪留職期間應計算至傷殘認定前一天,即8個月。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號第四條的規定:“我省工保停薪年限標準暫以省工信部聯合下發的《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號(湘勞[1997]169號)考核為準。勞動廳、省衛生廳將執行預病期標準,待新的停工期、工資期標準正式發布后,再執行新標準。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特別法根據法律優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停職留薪期限按照《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確定。而且,我省尚未出臺新的停工工資期限標準,因此停工工資期限應確定為《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而不是計算到傷殘認定前一天。
3、仲裁裁決第4項內容缺乏法律依據。
仲裁裁決第四條:“申請人第二次鋼板拆除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應憑有效收據和有效處方向被申請人報銷。”本裁決的內容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法律依據支持。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不是由原告作為雇主支付。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原告向你們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此致xxx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XXX
20XX年12月5日
模板的主要內容包括工傷申請訴訟的具體金額,以及需要提供這些金額的具體工傷案件和依據,然后附上支持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便法院根據原告和被告的陳述作出合理的判決。提供模板可以幫助當事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制作出申請,而格式在法官眼中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