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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發生的事故。那么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呢?哪些情況不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正確劃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罪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以及其他失職行為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因醫務人員技術疏忽造成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低、缺乏臨床經驗而出現技術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而不是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事故。因此,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分醫療事故罪和醫療事故,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括醫療技術事故,防止處罰范圍擴大。
2.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患者及其親屬造成的事故。有些情況下,患者的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并不是醫務人員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擅自使用其他藥物治療造成的。這不能被視為醫療責任事故。
三、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無法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事故。本案中,由于醫務人員沒有主觀過錯,因此不能認定其有罪。
4.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和一般醫療事故罪。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一定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規定的死亡或者個人健康嚴重損害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求,不構成犯罪。另外,雖然《刑法》中規定的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且嚴重后果確實發生,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當事人在認定醫療事故犯罪時,需要注意以上四個方面,以便準確認定醫療事故行為。
哪些情況不構成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活動中因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不良后果,以及現有醫療技術下無法預測或者無法預防的不良后果。由此可見,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由于醫務人員的疏忽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身體狀況的變化或者特殊病癥造成的。它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無法預見和避免的。《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因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發生醫療事故的;在現有醫療科技條件下無法預測或者無法預防的不良后果”,就是醫療事故。事故。
2.醫療產品損壞
醫療產品損壞是指醫療機構因使用醫療產品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的產品,例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此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存在缺陷,植入人體后可能會產生不良后果。
3.疾病的自然結果
疾病的自然結果是指治療后所達到的結果或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某一階段的治療結果往往不被患者或其親屬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過程中嚴格遵守診療標準,沒有任何疏忽。
4.非醫療事故
非醫療事故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治療過程中,由于非醫療行為,即患者自身行為或者第三方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比如癌癥晚期患者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行為造成的,而是患者個體或者第三方的行為造成的。
5.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活動。根據《醫師執業管理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內執業。違反上述規定的執業醫師也屬于非法行醫。
6.醫療錯誤
醫療過失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的疏忽行為,給患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級別的情況。有學者認為,醫療過失是指由于診斷、治療和護理中的疏忽,導致患者病情加重,以及死亡、殘疾、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性損害和痛苦。具體而言,醫療過失是指因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的疏忽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屬于四級醫療事故以下。
也就是說,醫療過失與醫療事故的性質是相同的,但由于前者未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因此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過失本身分為嚴重過失和一般過失。
一般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的疏忽行為,但未對患者健康造成損害,也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嚴重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的疏忽行為,對患者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延長治療周期,給患者帶來痛苦,但并未對患者造成任何傷害。其他不良后果。
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過錯與一般醫療過錯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對患者的健康產生影響。如果有一定影響,則屬于嚴重醫療過失;如果沒有影響,則屬于一般醫療錯誤。
7.并發癥
并發癥是指在某種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或幾種與該疾病相關的其他疾病的病理狀況。這里所說的并發癥是指在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出現一種疾病或幾種其他疾病的情況,而后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測和預防的。因此,如果不是由于醫務人員診斷、治療、護理中的疏忽造成的,以及一種疾病并發另一種或者多種疾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則因缺乏醫療主觀構成要件,不構成醫療事故。弊端。
概括起來,并發癥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后一種疾病或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疾病引起的;(2)后一種疾病的出現是突然的,即前后疾病之間按照自然規律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只是偶然的因果關系;(3)后一種疾病的出現不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的。
8.患者不配合治療
患者不配合治療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斷和治療,導致不良后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向醫護人員如實陳述自己的病情、癥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或者不按照醫囑服藥的情況。不接受必要的檢查和治療。因此,當患者發生意外時,醫護人員無法順利找到真正原因,從而延誤治療或搶救機會,給患者本人造成不良后果。本案中,由于醫務人員沒有主觀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9.非人身傷害糾紛
所謂非人身傷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糾紛的焦點不是診斷、治療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診斷、護理造成的其他侵權行為。例如,患者看病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規定等。有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論文中提及患者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侵犯患者隱私權,造成患者名譽受損等。
醫療糾紛涵蓋醫療事故、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并發癥、產品質量、疾病自然結局等,其中醫療事故是主要組成部分。在很多醫療事故中,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危險因素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外,醫護人員的疏忽仍然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危險因素,關鍵在于醫護人員。
在實際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缺乏醫學知識,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制定并實施。患者只是處于被動接受的位置,往往只是按照醫護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和治療,有時甚至在不知不覺中處于神志不清、昏迷狀態,缺乏配合能力,因此留給醫護人員進行救治。因此,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非常重要。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負責任和避免疏忽的關鍵是有無盡的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還是藥物治療,醫療行為本質上都是一種侵入性行為。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當征得患者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知情”,即患者及其家屬有權了解病情,醫生有義務如實告知患者。信息應該從廣義上理解。除了告知患者病情外,還應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前沿的實驗性和探索性診斷治療方法,以及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和并發癥的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以及根據醫生自身經驗提出的治療方案建議。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次是同意。知情同意是基于知情同意,患者及其家屬在充分了解疾病和治療后做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征得患者同意,醫療行為才合法,在發生醫療損害時才能減輕醫務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