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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執行,但是要看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進行分割的共同所有權關系。這種共同地位體現在夫妻的全部共同財產上,而不是某一財產或某一部分財產上。如果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則不會因為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也屬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對配偶一方提出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配偶的名義強制執行共同財產。在執行實踐中,可以作為法院對被執行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之一。法院可以根據實體法的規定,直接執行被執行配偶名下的財產。
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程序
1、共有財產的查詢和確認。
調查被執行人與其配偶之間是否存在關系,然后查詢雙方名下的財產,確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采取必要的實施措施。
提前對共有財產采取查封、查封、凍結等管制措施,同時以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查封情況,確認其知情。
3、確定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并對共同份額進行強制分割和評估。
根據第《民法典》號的相關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是否屬于共有或者共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非共有人有家庭成員。關系等,將被視為股份共享。”
第一百零四條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出資額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的,視為等額享有。”
因此,確定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有登記并公告的,以登記記錄為準;沒有登記但有書面協議的,從其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無法確定。出資數額確定后,視為等額享有。
4.確定分拆及變價方案。
份額確定后,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在分割不減損共同財產價值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以實物分割后變現。無法進行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導致共有財產價值大幅減少的,應當在整體價款變動后支付相應價款。
5、案件處理計劃及實施。
分配清算案件資金并制定分配計劃通知雙方和共有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案件經費將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