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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有365個行業,每個行業又包含很多行業,所以這些行業涉及的職位就更多了。有些崗位難免會涉及到一些社交,比如一些銷售崗位,這些崗位的特點就是需要和別人交往。當然,應少應酬,不喝酒。如果因飲酒導致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事故?
《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雖然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但不屬于工傷。但第《社會保險法》條和第《工傷保險條例》條第16條的前提條件有所不同。我國《社會保險法》有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人身傷亡的,不屬于工傷。也就是說,如果員工因飲酒、吸毒而死亡,則不屬于工傷。例如,員工因飲酒、吸毒而猝死,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不是飲酒造成的或者死亡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但《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醉酒、吸毒不屬于工傷,不按工傷處理。該條規定,因醉酒、吸毒發生傷亡事故的,不屬于工傷事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醉酒、吸毒不屬于工傷,《社會保險法》則規定因醉酒、吸毒造成死亡的不屬于工傷。可見,《社會保險條例》無疑擴大了《社會保險法》的范圍。根據下位法的原則,不得違反上位法的原則,故應以《社會保險法》為準。
綜上所述,即使是在工作時間、工作中或者與工作有關的事項中發生醉酒、吸毒行為,是否屬于工傷,也要根據具體原因來確定。這并不意味著一定不能被視為工傷。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因與顧客飲酒致人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法院也曾發生過類似案件。當然,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看法。文章中的一些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因此僅供您參考,不作為實際應用的指導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