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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李老師是湖北人,戶口登記在村組。后來,他因為考上了大學,就搬到了大學所在地,成為了非農業人口。畢業后,戶口遷回原籍,但身份仍為非農業。畢業后,李先生與父母一起生活在村里,并參與村莊建設、當志愿者幫忙。后來,因某項目建設,需要征用村里部分耕地,拆遷村民組統一獲得征地補償費800萬元。在分配征地補償費時,村民小組認為,李老師不屬于農業人口,不具備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集體決議,李先生無法分配征地補償費。李老師多次與村民組交涉未果,遂將此事告上法庭。
辦案流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出生而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上高等院校后,他搬了戶口。回鄉后,他將戶籍從學校遷回家鄉,與家人共同經營承包地。村民的義務也都履行了。基本生活保障仍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農民的身份沒有改變。因此,李先生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未喪失。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村民小組通過集體決議,將返鄉大學生排除在征地補償分配名單之外,理由是他們畢業后屬于非農業居民。因為他的身份沒有改變,他仍然履行村民的義務,與家人共同經營承包地,農民的身份沒有改變。因此,他沒有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因此,不分配補償金就侵犯了他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