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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韓的公司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由于產品訂單參差不齊,生產任務時緊時松,公司在訂單較多時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利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小韓認為公司應該支付他加班費。公司表示,已根據增加的產量發放計件工資,員工加班時也得到了相應的補償,因此無需額外支付加班費。那么,該公司的說法成立嗎?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它包括勞動收入和假期損失補償。《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且無法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低于工資的300%。”《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計件工資的,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按照原則,其工資應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因此,在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同時,加班工資也是存在的,而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