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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處理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我們需要學習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本站整理了一些民法典中法院撤銷公證權的相關資料。請問,我們來看看繼承公證所需材料的相關法律內容。
根據《民法典》,法院是否有權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
法院無權撤銷公證遺囑,原公證機構可以撤銷公證遺囑。《公證法》第三十九條公證事項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證書自始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根據民法規定,哥哥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
根據我國第《民法典》條的規定,不禁止哥哥作為遺囑見證人。除非存在下列情況,哥哥可以作為被繼承人遺囑的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備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民法典中的代位求償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民法典》規定,代位求償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真實表達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自愿公證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