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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20年10月26日,劉某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重要聲明:A公司僅將某棟樓一層營業面積出租給乙方”,且A公司不參與劉某的實際經營活動,劉某應向相關政府機構申請各類營業執照,并在滿足各項條件后開展經營活動。合同上加蓋A公司公章。劉某)”。同日,A公司向劉某開具了收據。澄清:“付款單位為劉某;人民幣6萬元;收款原因、店面租金;加蓋公章;辦理劉某1”。此外,A公司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4日向劉某開具了一張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分別明確收到劉某的2萬元、2萬元。租房押金、早餐店押金均由劉某辦理。同時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日,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姓徐。某某。
合同履行期間,劉某起訴A公司及股東徐某某,要求終止和通公司的合同,并返還剩余租金和押金共計10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稱,其向劉某1支付的租金共計8萬元,押金2萬元現金,交付地點為A公司辦公室。被告徐某某稱,A公司實際上屬于劉某某1,只是名義上的法人,因為劉某某1是黑幫分子,徐某某自始至終沒有參與行動;被告A公司的印章一直放在徐某某身上,后來劉某某索要時才給了他,現又收回。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原告劉某與被告A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終止。被告A公司將于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劉某的租金及押金共計10萬元,并自12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10萬元償還貸款。2020年,按照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直至實際返還日為止。被告徐某某對被告A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分析
上述案件中,徐某某作為公司名義股東、法定代表人,并未免除責任。相反,他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什么原因呢?
本案下列情形是導致其承擔責任的主要原因。首先,公司公章一直在徐某某手中,后來才交給了實際股東。其次,他本人也直接參與了合同的簽訂和租金的收取。可見,徐某某確實參與了該生意,并非簡單地將自己的名字借給他人。
因此,即使其代表股東持有股份,仍須承擔股東責任,除非其事先與實際股東解除關聯協議且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