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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尋找法律網
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非常高。有些工人可能因為受傷后可能長時間無法工作而被雇主解雇,但他們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并要求賠償。那么工傷辭職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呢?如果員工因工受傷,用人單位一般會給予賠償。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費以及工作期間工資外,停職期間、職工其他工傷賠償事項與職工工傷后辭職不存在必然聯系。員工辭職不會對員工的工傷待遇產生實質性影響。
但如果因工受傷的員工在工傷索賠期間確實因個人原因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律師建議員工應在中止勞動關系期滿時提出請求。工作和工資期限,使其能夠正常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停職待遇。保留工資期間的工資福利。
工傷職工因傷殘,確定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后需要辭職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按照當地規定的月數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殘疾醫療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當地規定的月數,向因工受傷的職工發放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五級、六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1、向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賠償。辦理機構為用人單位到參保人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障分中心或個人到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社保分局。各區(縣)。中心。
2、按照辦理規定,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兩份。經辦事員簽字確認后,每人持一份交給經辦機構。
3、材料不齊全可補充材料的,辦理機構打印《受理情況回執》一式兩份。經業務員簽字確認后,雙方各執一份。處理機構將退還所有材料。
4、申請不符合辦理規定的,辦理機構打印《辦理情況回執》一式兩份。經辦員簽字確認后,經辦機構和經辦機構各留一份。承辦機構將所有材料復印并發回。
工傷認定期限為一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工傷賠償按照不同賠償項目分別計算,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為一年。
勞動者因事故受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受傷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協調區申請。安全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以上是關于“工傷辭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用人單位解雇因工受傷的員工,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