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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配偶一方請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因情感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但必須拿出證據。
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事實往往是無能為力的。沒有第三方或其他證據證明夫妻分居。如果雙方堅持自己的意見,法院就無法承認或否認雙方分居的事實,也不能適用。確定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在分居期間應注意收集證據,如證人證言、另覓住所的租賃合同、新地址收到的信件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的證據。分離。
1.分開床位但不分開房間,法院很難認定分居。
由于經濟拮據,大多數夫婦只有一處住所,或者無法長期租用單獨的房屋。因此,戀愛關系破裂后,夫妻倆會共用一個房間,不同的床,在不同的廚房吃飯。當一方提出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而夫妻同居又是純屬私人的事情,別人很難作證,所以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2、夫妻異地居住并不一定意味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些夫妻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并不居住在同一個地方,所以從地理意義上來說,異地居住的夫妻并不一定意味著合法的分居。合法分居意味著夫妻雙方因情感不和而沒有發生性行為。同居,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是一個標志。不過,如果異地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合法分居,但必須有信件等證明夫妻關系不和的書證等證明。
3、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當事人一方居住在國外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署的書面分居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3、一方向另一方發送書面分居文件時,最好采用特快專遞的方式發送,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郵寄憑證。自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申請期間為夫妻分居期間;
4、雙方往來的信件、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也可以接受,例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親戚。但由于證人往往對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而分居又是夫妻雙方的“私事”,因此單一證人的證詞很難被法庭采信,必須得到其他證人的協助。的證據。
4、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嗎?
經常遇到有人問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分居(分居)超過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關系破裂的一個標準。只要雙方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而沒有辦理法定離婚手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結婚,就構成重婚。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僅僅收集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是不夠的。同時,還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夫妻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后者往往就是證據。更加困難。因為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提出離婚時,法院應認定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兩地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工作、學習等,或者住房問題。夫妻不能住在同一個房間。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夫妻因工作、學習、住房等客觀困難而分居,并不意味著夫妻關系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只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考察夫妻雙方分居的主觀因素,就違背了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