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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
很多雇主不理解
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任意終止與工傷工人的勞動關系
侵犯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尖端
工傷職工作為特殊群體,用人單位在對其進行管理時,除遵循《勞動合同法》的原則外,還必須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相關實施措施。特別是對工傷職工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必須依法嚴格執行,根據不同情況分類對待。
01.勞動關系不能解除的期限
停工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
02.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程度
殘疾從一級到四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勞動關系保留,并辭去工作崗位。
03.工傷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等級限制
五級、六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與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04.符合條件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的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從7級升至10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二)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
必須要注意的是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雇主。
文: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