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前的準備程序主要包括:準備相關材料,常見的相關材料包括閱卷筆錄和相關法律條文;告知當事人庭審中的注意事項;確認審判的時間和地點。有許多審前準備程序,
例如,審判前的準備工作需要向被告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據。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刑事庭前準備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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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選擇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確認審判組織形式:擬單獨審理的,應當確定獨任審判員;由合議庭審理的,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
2.將國家檢察院的起訴書原件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并在休庭三日前關照國家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余訴訟參與人??梢圆扇≥p姿勢模式進行護理,但應將其記錄在卷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的定義,案件以簡單和簡單的速度審理,交付不是從交付日期的定義中得出的?!断ā返诙倨呤l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休庭三日前,
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或者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單的方式進行,但應該記錄下來。針對該條,有人建議明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圍。
并將“可以通知”修改為“應當通知”;明確提前告知的時間,以便公訴機關和相關訴訟參與人做好出庭準備;明確通知方式,并規定“可以采用口頭、電話等簡便方式”。
3.對于地下審理的簡單和步驟簡單的案件,應當在開庭前提前宣布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根據案情,訊問人員可以動員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逃匿、證人名單等話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審前集會不是必要的,由法官根據情況決定。
由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一般不需要召開庭前會議。
5.在以簡單而樸素的步伐審理案件后,訊問人員將休庭并傳喚被告到庭,他們應查明被告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法官、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并告知被告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
6.被告人有辯護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為自己辯護。
7.公訴人或者自訴人宣讀或者選擇宣讀起訴狀后,訊問人員應當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人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并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8.被告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進行陳述和辯解。公訴人和自訴人應根據需要出示并宣讀主要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證據的,法官應當準許。
9.控辯雙方只能說明證據的標題和需要確認的事項,可以當庭確認。至于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證據有兩面性,也許控辯雙方要求出示和閱讀的證據都應該出示和閱讀。
并交叉詢問。
10.經訊問工作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向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辯??剞q雙方應該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11、訊問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12.公訴人、被告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請求證人、鑒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13、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如果由審判員單獨審理,應當轉入普通程序再審。
1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宣判前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15.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國家檢察院,同時抄送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297條規定:“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有人認為“普通”與“應該”沖突,建議刪除“普通”。認為“一般應該”是習慣用語。
常用于規范性文件中,語氣弱于“應當”,實踐中存在適用簡易程序無法當庭宣判的情形。因此,這種表達方式仍被保留。
人民法院對《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號草案已經明確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有的意見提出,僅僅因為步調簡單、簡單,就對劃定者從輕處罰、不當處罰;從輕處罰涉嫌重復評價。
理由是:步驟簡單、簡易的案件都是被告人到案后被迫認罪或認罪、自首的案件。上述量刑情節在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刑事訴訟法中重新界定。與此同時,
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時或犯罪前后所具有的情節,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于法官。將法官的判決作為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顯然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和邏輯規律。
酌定從輕處罰只能根據案件情況或被告人自身情況而定,適用簡易程序不應是酌定從輕處罰。經研究,采納上述意見,刪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規定。
以上是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庭前準備及準備程序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上海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