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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前,我們互相提問、交換飲料,回憶我們的友誼。但一定要量力而行。一旦喝多了,沖動行事,后果可能會很嚴重。例如,有些人喝醉后打架并傷害他人。出現這種情況該如何承擔責任?比如,有一天,李老師和王老師相約喝酒,喝醉后發生了沖突。王老師打傷了李老師,李老師將王老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李老師稱王老師醉酒后故意挑釁并毆打他。當晚前往醫院檢查,診斷為股骨遠端骨折、膝關節內側副韌帶部分斷裂。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老師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共計6萬多元損失。王老師辯稱,當時他喝醉了,不記得當時的情景。他沒有打李老師,也不知道李老師的傷勢。法院受理案件后,前往公安局調取相關記錄,查明王老師與李老師因瑣事發生爭執。王老師打傷李老師,被行政拘留5日,并罰款200元。鏈接至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喪失行為控制能力,造成他人損害且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賠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暫時失去意識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法官解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和其他合理費用。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是同鄉,本應互相扶持到北京謀生。但王老師醉酒后沖動,因小事發生沖突,鬧事,導致李老師受傷,并受到行政處罰。因此,本次糾紛對李先生受傷造成的損失有過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王先生對李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先生各種損失余元。可以說,醉酒傷己傷人。筆記“我喝太多了!”永遠不會成為豁免的理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醉酒打人,也需要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對自己行為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把握飲酒“溫度”,避免過量飲酒,確保自身安全。酒桌上,量力而行,不要喝太多。這是對家庭負責的標志。不要喝太多,否則會讓自己陷入危險。在基于友誼和行為的游戲中,如果每個人都能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悲劇就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