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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犯罪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實施一項或多項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犯罪組織。團體內部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成員之間的聯系是確定的。他們長期多次作案。
甚至以犯罪為經常業務,其犯罪手段狡猾、隱秘,實施犯罪、逃避偵查的能力強,對社會的危害性特別大,是最危險的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一個犯罪集團至少有三個成員,其中兩個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在實際案件中,許多犯罪集團的數量遠不止三個,從五六個到幾十個、幾百個不等。所以這里提到的三個或更多的人,
它只構成最低數量的犯罪集團。
2。它有相對固定的組織形式。這里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犯罪的組織形式基本穩定。犯罪集團中有首要分子和普通成員。首要分子領導、指揮普通成員進行犯罪活動。
一般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組合較為緊密。實施犯罪后,其組織形式仍然存在,并繼續從事一項或幾項犯罪活動。然而,犯罪集團的構成不以其實施了許多犯罪這一事實為條件。
只要查明成員相對固定地共同實施犯罪以便進行多次犯罪活動,即使他們還沒有來得及實施犯罪活動,也不影響犯罪集團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集團的成員為了共同實施一項或多項犯罪而聯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普通共同犯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有些人只是追求低級趣味或出于某種成見,
經常聚在一起吃喝玩樂,散布落后言論,甚至從事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不能認定為犯罪集團。
犯罪集團因其人數眾多、犯罪時間長、罪行眾多、犯罪氣焰囂張、手段猖狂殘暴,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和繼續犯罪的危險,一直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