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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立案條件執行、執行行為
案情基本情況:廣州某銀行通過債權換產方式取得資產包中涉及的一批房產,但未登記在該銀行名下。隨后,該資產包被轉讓給黃某等財團。黃某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資產包權益團購服務合同》,上海某公司代其辦理資產包涉及房產過戶事宜。隨后,上海一家公司未能幫助黃某辦理過戶事宜,黃某申請仲裁。廣州仲裁委員會裁定上海公司應履行辦理轉讓的義務。公司未履行義務,黃某向廣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執行過程中,上海一家公司表示同意為黃辦理房產登記手續。與此同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致函廣州某銀行,該銀行回復同意按約定為財團辦理所有權轉讓事宜。因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銀行與財團之間的交易雙方不存在爭議,也不存在任何一方未履行義務的情況。而且,該房屋并非登記在上海公司名下,不屬于該公司可執行的財產。據此,裁定駁回黃某的執行申請。黃某向廣州高院申請復議,廣州高院駁回其復議申請。黃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執行工作規定》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手工執行案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申請執行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法律文件含有支付內容,執行主體和被執行人明確;義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由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黃某符合執行申請條件,應予受理。
其次,執行應用是行為執行。涉案財產目前并未登記在上海某公司名下,也未登記在廣州某銀行名下,該銀行對過戶手續表示不反對。在沒有生效法律文書登記確認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一般不能直接出具執行文書將財產從案外人名下轉移到申請執行人名下;為執行行為,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的,當事人應當負責繳納滯納金等;執行法院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執行,當事人應當另行提起訴訟。以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廣州高院僅認定涉案財產因未登記在上海公司名下而不符合執行條件,確實不妥。
鼓舞人心的結論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執行目標是否能夠實際履行或者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不作為申請執行的審查標準。
第二:對于協助轉移所有權等行為的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的,除直接出具強制履行或者替代履行的文件外,還可以讓被執行人承擔支付遲延履約費以督促其履約。申請人的執行不能因行為的履行存在障礙而駁回。
事實上,由于本案涉案房屋并未登記在廣州某銀行名下,廣州某銀行未能將其登記在上海某公司名下,進而導致某公司無法在上海辦理登記手續。上海將其過戶并登記在黃某名下。所以,這種情況下,廣州的一家銀行應該先把房子過戶到他的名下。上海某公司業績出現障礙。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執行法院可以終止本案的執行。像黃氏這樣的財團將起訴廣州的一家銀行。廣州的一家銀行會先把房子過戶到財團名下,然后按照協議在財團內部辦理。
(2022)最高執法督察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