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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詐騙三千元的,將被刑事拘留。根據法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千元,如果達到三千元“數額較大”起點,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范圍內確定量刑起點。《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醒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3、本罪的客觀方面應當是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1、詐騙案件立案后,偵查機關調查后,出現下列情況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撤銷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經特赦免除處罰的;
對于依照刑法規定應訴處理的犯罪行為,不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撤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并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犯數罪之一提起公訴。不對一項或多項項目提出起訴。
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