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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時,一般根據以下三大標準確定:
1、孩子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已經八歲以上了,就應該尊重他的真實意愿。
第1085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項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1.父母贍養義務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贍養、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并共同承擔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向父母請求子女撫養。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