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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深夜,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朝陽”報道稱,針對網上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行為”等相關情況,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人)目前因涉嫌強奸罪被朝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專家認為,根據中國法律,吳某凡雖然是外國人,但如果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中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受害人的人數、年齡、受害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吳某凡是否知情等將是下一步調查的重點。希望此案的處理能夠喚醒更多年輕人,理性追星,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張榮麗介紹,我國刑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屬地管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因此,根據我國刑法,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將按照中國法律處罰,不會因其外國人身份而逃避法律制裁。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國家刑委副主任王殿學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雖然犯罪嫌疑人具有外國籍,在娛樂圈頗有知名度,但司法機關堅決按照規定處理此事。依法行政,體現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立場堅定。
張榮麗說,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單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院在量刑時附上“驅逐出境”,是指罪犯刑滿后將被驅逐出境。根據《移民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張榮麗告訴記者,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并不是為了懲罰他們的行為,而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繼續犯罪或者毀滅證據。總之,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
王殿學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刑事拘留后最多三十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批準逮捕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不追加指控,案件會在兩個月內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十四歲以下幼女通奸的,按強奸論處,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強奸情節的一個年輕的女孩是令人震驚的;(二)強奸婦女或者多人強奸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兩人以上輪奸的;(五)強奸、傷害十周歲以下幼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由于強奸罪屬于公安機關直屬犯罪,朝陽市公安局將在立案后開展后續偵查活動,進一步收集吳某凡涉嫌強奸罪的證據。”張榮麗說道。
在王殿學看來,受害人的人數、年齡、受害人是否為未成年人、吳某凡是否知情,都將是下一步調查的重點。如果受害人超過三人,將被判處至少十年監禁。如果受害人是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情節會更加嚴重,處罰也會更加嚴厲。
張榮麗告訴記者,強奸案件屬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根據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技術調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因此,強奸案件必須特別重視受害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張榮麗表示,網上報道稱,該案受害者中有未成年人。案件確實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相關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姓名。圖像、居住地、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他們身份的信息。同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為有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援助、法律援助等。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傷害。轉移安置等防護措施。這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具體規定。鑒于此案影響巨大、涉案人數眾多,媒體報道時也應謹慎,恪守職業道德,防止過度報道給受害人造成犯罪以外的二次傷害。嚴格遵守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必須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未成年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圈子是法律之外的,敢于試探法律的人,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張榮麗說道。
來源中國婦女報
編輯黃品超
流程編輯邰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