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三:個人財產不轉換,婚后財產需賠償
案例介紹:
小馬和小陳相戀多年,于2010年登記結婚。2009年,小馬用全部個人積蓄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子是計劃外的。直到2012年,房子才移交并入住,并辦理了產權登記。
小陳用婚后的積蓄裝修了房子,購買了家具電器。2013年孩子出生后,小馬媽媽幫忙照顧。隨后,因兩人關系出現裂痕,小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馬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小馬對離婚或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異議,但堅稱房子是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不同意按照夫妻財產分割。
公證員說: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十九條規定,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聯盟《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的個人財產。本案中,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用其婚前財產支付了房屋的全部購買價款,這意味著他已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雖然房屋的實際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在婚后發生的,但這只是出賣人單方面履行的義務。小馬婚前買房子的錢,婚后只是形式發生了變化,成為了房子的產權。
該房屋應認定為小馬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小馬與小陳結婚而發生轉換。小陳對房子的裝修符合房產附著規則。裝修費和家具電器應歸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小馬所有,小馬應賠償小陳自己的部分裝修、家具、電器費用。
小陳的裝修、家具、電器費用部分屬于小陳。
案例4民事儀式雖隆重,但民事登記僅有效
案例介紹:
王老師和趙小姐從大學起就認識了。婚前他們相戀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兩人宴請親友,按照家鄉的風俗舉行了盛大的婚禮。由于趙女士工作單位的特殊性,配偶的身份在一定時期內受到政治審查。兩人登記結婚時已經是2011年6月了。在此期間,王老師的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全額購買了一套二手學區房。該房屋于2011年3月辦理房產登記,只有王老師登記為合法所有人。
兩人結婚后,都忙于工作。王老師經常出差在外,他們在一起的時間越來越少,分開的時間也越來越多。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的關系逐漸疏遠。2016年,趙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兩人離婚。她認為,上述房子是王先生父母在婚禮結束后捐贈給兩人共同居住的,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老師同意離婚,但堅稱房子是父母個人贈與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員說:
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個人贈與。兒童,除非父母明確向雙方表達禮物。這里所說的婚姻應該嚴格解釋。我國法律實行登記婚姻制度,也就是說,只有完成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記后,雙方才被承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按照傳統習俗舉行的婚禮、儀式、訂婚,不具有登記的法律效力,雙方不能視為具有夫妻法律關系。
王先生的父母在結婚后、登記結婚前,全資為兩人購買了一套房子。雖然本是兩人同居,但產權卻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根據傳統習俗和家庭倫理,婚前為孩子買房的父母很少明確表示這筆捐贈是單方還是單方。司法實踐也承認并尊重這一點,并采用登記推定。即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如果在婚前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父母已明確表示將房屋捐贈給雙方的意愿,視為雙方共同贈送的禮物。如果只是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只能被視為贈與。這是給孩子的個人禮物。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也可以適用登記推定原則。雙方結婚后,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一般會被視為給夫妻雙方的彩禮。但如果投資父母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也可以視為父母對子女的明確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