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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造成手部燒傷的工傷賠償標準,必須按照勞動能力評定等級確定。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餐費、傷殘補貼等。
【法律基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應當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為9個月個人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個人工資;
(二)勞動、雇傭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雇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