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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就有男請人、女受禮的習俗。就是說,男子要娶女子為妻,需要向女方家人贈送彩禮、物品和金錢,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聘禮。但離婚后女方需要退還彩禮嗎?這要看是以下哪種情況。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將訂婚和婚禮分開是不合適的。女方接受了彩禮,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意味著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婚姻登記。如果結婚時已受聘禮,但未結婚,則聘禮必須退還。這種情況相當罕見,但并不意味著它不會發生。他們只是領了證,但并沒有真正同居,甚至沒有發生關系。只是名義上的夫妻關系,彩禮不可退還。提到彩禮,人們通常會想到天價彩禮,遠遠超出當地的生活水平。為了收取彩禮,甚至負債累累,嚴重影響正常生活,生活困難。此時,新婚、離婚人士一般基于人道主義原則要求退款。當然,彩禮的追回也不是無限期的。彩禮的追償有效期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對情侶在2000年代初經介紹相識。幾經周折,他們最終以18萬元的彩禮結婚,婚后還生了一個孩子。結婚五年后,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這時,男方提出退還原來的彩禮。隨后法院判決,因兩人已結婚并育有一子,故應退還7萬元彩禮。但由于原來的彩禮太高,他們考慮退還7萬元。你怎么看待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