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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百分之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百分之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可以。首先,律師收了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出具發票。如果給了錢,不給發票,這不是不合理的說法,而是嚴重違規。另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私下收費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局反映投訴。數額嚴重的,構成犯罪之嫌。因為律師事務所是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律師受托代理的案子應當遵循國家的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否則,就是涉稅違法行為。除了向律師協會、司法局投訴以外,還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了投訴,由稅務機關進行協調或處理。當然,還可以繼續向代理律師提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的要求,因為你索要發票的要求是正當合理的,并且你的這一要求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此外,《律師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3,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服務費發票:服務費就是服務行業提供給你一定業務之后所收取的費用,而所開的發票,是針對非增值稅的一些勞務等而言的。服務費的稅收的稅率是以總價來征收,和增值稅不同計稅。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等為社會提供勞務、服務的業務。我國的服務業,按照國民經濟部門分類,是指第三產業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飲食、住宿、旅游、倉儲、寄存、租賃、廣告、各種代理服務、提供勞務、理發、照相、浴池以及各類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業務。服務業的征稅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按司法部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勞動報酬、工傷等部分勞動爭議案件不能實行風險代理。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最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違反了規定,可以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罰。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都不能風險代理。如果你的案件可以風險代理,又不超過30%,你同意了,也沒有辦法。
有關勞動爭議,有兩個問題要說明:
第一,中國的勞動關系的規定非常復雜,除了法律,還有多如牛毛的法規、規章,甚至幾十年前的規定也有。規定是一回事,實際執行又是一回事,我們連起碼的勞動者每周休息時間都不能保障,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勞動報酬也無法保障,這些連立法者、法官、律師、勞動部門都不知道存廢的“規定”對普通勞動者來說簡直如天書一般。古人評論秦法說“法乃國之藥石,法繁則國亂”,所以,劉邦廢秦法的繁苛為后人稱道。扯的有點遠。總之,有律師,處理結果是“天曉得”,沒有律師,處理結果就更不曉得了。
第二,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水平。我們諷刺外國律師張口“公平”閉口“正義”的虛偽。可是,中國有些律師連這個遮羞布都不要了,一切都是錢,連勞動爭議案件也高額收費。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勞動者被逼無奈,自己打官司,僥幸贏了,工友們請他當代理人,被稱為土律師??上В袊?007年民訴法基本取消了公民之間互助性質的代理(公民代理),在中國法制和律師道德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試圖向“強制代理制”過渡,這種強制已經向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普通仲裁、各種特殊仲裁蔓延。
所以,收費高不高,還真不好說。凍死迎風站餓死不彎腰令人佩服,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也可以理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百分之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百分之四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