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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獲取國內某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公司)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并冒用某保公司客戶名義向被告人李某超購買手機號碼及驗證碼。
在保險公司外部客戶優享匯網站上注冊,并將注冊賬戶中的某某嗨唄積分兌換為JD.COM港坦在JD.COM的賬戶。后為獲取更多非法所得,決定由被告人向某妻子提供客戶信息,由李某超等人進行登記交換。
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間,被告人李某超伙同關某磊、李某生招募被告人常某達、夏某輝共同使用某賣淫女非法提供的客戶信息。根據上述方法,
將大量JD.COM鋼鏟登記并兌換到由婊子和李某超控制的JD.COM賬戶中。上述行為造成被害單位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30余萬元。公訴人對婊子、李某超、關某磊、李某生、常某達、夏某輝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
向徐匯區法院提起公訴。余某、李某超的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但構成詐騙罪。關某磊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但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且被告人關某磊系從犯。
被告人李某生辯稱自己是從犯。常某達、夏某輝的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但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消費積分是企業根據自身運營需求向已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提供的營銷活動。
消費積分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為基礎,其法律性質為財產利益,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客體。被告利用積分規則的漏洞獲得消費積分。當點數交付行為由執行指令的機器完成時,需要首先判斷機器交付是否與受害者的懲罰相一致。
被告人冒用客戶信息,使受害單位產生錯誤認識,受害單位基于該錯誤認識交付消費積分,導致被告人通過積分兌換非法獲利,受害單位遭受損失。因此,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徐匯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李某超、關某磊、李某生、常某達、夏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非法獲取的某保險公司客戶信息及購買的手機號碼、驗證碼,以客戶名義冒用注冊會員獲取尷尬積分。
以及非法匯兌活動,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彪、李默超、關某磊、李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達、夏某輝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被告人李某生、夏某輝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李默超、關某磊、常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夏某輝、常某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事實、性質、作用、情節、退賠情況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判決被告人李某超犯詐騙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11萬元。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李某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并罰款9萬元。被告人常某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夏某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關某磊、李某生、李某超不服提起上訴。
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上訴人關某磊、李某生、李某超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本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虹口區涼城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定性被告人冒用客戶信息獲取消費積分并兌換?案件辦理過程中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五名被告人使用某保險公司的優惠外匯平臺支付積分時未進行實名認證。
冒用客戶名義騙取積分并獲利構成欺詐;第二種意見是被告利用保險公司客戶不知道車險積分可以兌換JD.COM鋼鏟等虛擬貨幣進行消費的事實,將客戶名下的積分轉移到其控制的JD.COM賬戶名下。
屬于秘密竊取,應定為盜竊罪;第三種意見認為,車險積分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被告人非法獲取車險積分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我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非法獲取消費積分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利益,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消費積分是企業根據自身運營需求向已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提供的營銷活動。積分一般可以兌換禮品、產品或抽獎,但與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產不同,具有以下兩個特點:1。消費點是電腦數據。
消費者獲得積分的前提是成為商家會員。根據積分規則,會員消費后將獲得相應積分。因此,消費積分是商業信息,具有獲取用戶信息和用戶消費記錄的功能,可以幫助商家獲得清晰的用戶畫像,提高用戶活躍度。
2.消費積分是可預測的財產收益。根據積分兌換規則,積分通常可以直接兌換商品或可用于消費的虛擬貨幣。消費積分的本質是虛擬財產,其載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此,
消費積分雖然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形式存在,但其法律屬性是財產利益,非法獲取他人消費積分的行為可能構成侵犯財產罪。
本案中,被告人關某磊、常某達、夏某輝的辯護人辯稱,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詐騙罪,但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理由是虛擬財產不是財產,但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系統數據。
根據《人民司法》盜竊游戲幣案和《司法研究與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是由發行者決定的,不是根據市場規則通過交易形成的,因此不能自由流通和交易。
它不具有財產的交換性質,不屬于財產的范圍,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為2017年6月底車險到期的客戶推出了將客戶名下的保費積分兌換JD.COM虛擬貨幣鋼鏟的活動。優享匯是一家保險公司的外部客戶娛樂平臺。客戶注冊優享匯網站時,
它會顯示過去三年的消費情況,過去三年的保費會自動轉換為積分,有時還會贈送額外的積分。Hi-Bai積分可直接兌換JD.COM鋼鏟,而JD.COM鋼鏟可用于JD.COM商城自營產品的訂單,并按照1:1的比例在JD.COM發貨。
交換的JD.COM鋼鏟永久有效。因此,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的積分以電子數據形式呈現,但被告可以通過兌換積分即時將其轉化為真實的財產利益,因此積分屬于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財產,不能以計算機犯罪屬于特別規定為由以計算機犯罪論處。【1】消費積分從法律屬性上講是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產范疇,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客體。
因此,本案不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而應認定為侵犯財產罪。
第二,冒用客戶信息獲取消費積分并兌換的行為屬于欺詐而非盜竊。
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偵查,但公訴機關以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將其變更為盜竊罪的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主要基于客戶自己的信息和消費積分從婊子等人處獲取財物。一旦注冊,客戶將自動獲得積分,因此,
其積分及相關權益的取得應屬于客戶,客戶應被認定為受害人。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將客戶賬戶中的消費積分兌換成具有不動產權益的JD.COM鋼鏟,并秘密轉移到被告控制的JD.COM賬戶名下。
符合秘密盜竊的行為特征。第二,雖然優享匯和JD.COM商城后臺在將嗨唄積分兌換成JD.COM鋼鏟時不需要與注冊手機相同,但這不足以認定積分兌換規則存在漏洞,容易被騙。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于某嫖娼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原因如下:
(1)冒用客戶信息非法獲取積分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本案中,行為人主要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通過冒用客戶信息獲取某保險公司的消費積分;二是將消費積分兌換成JD.COM鋼鏟并出售。其中,獲取積分行為的定性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故按照上述步驟進行分析,以區分盜竊與詐騙。
首先,在本案中,因積分兌換漏洞而遭受實際損失的是一家保險公司。被告的行為直接指向了某保險公司。在積分兌換之前,保險公司是積分的所有者,也是積分的實際所有者。
某保險公司的兌換活動于2017年2月啟動。起初,它只進行了內部測試和試運行。直到同年5月仍未公示,客戶基本不知情。而且客戶在優享匯網站注冊后獲得的積分是定期清零的,因此客戶不一定遭受損失。
客戶兌換的JD.COM鋼鏟由保險公司根據JD.COM上個自然月的兌換情況進行結算,保險公司遭受了經濟損失。此外,Hi-Bai積分可以兌換除JD.COM鋼鏟以外的其他折扣,也可以由保險公司兌換和結算。
其次,被告人冒用客戶信息獲取積分的行為屬于虛構事實誤導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屬于欺詐行為。被告在某保險公司做電話銷售,
工作過程中發現,嗨唄積分兌換鋼鏟的規則存在三個漏洞:一是客戶對兌換活動基本不知情;其次,該活動原本針對的是7月份車險保單到期的客戶,但被告發現了一個保單在7月份之前到期的用戶賬戶。
還可以兌換積分;第三,在優享匯網站上注冊的手機號碼不需要與購買車險時的手機號碼相同。兌換時只驗證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需要與JD.COM的賬號、姓名和手機號碼相同。利用上述漏洞,
被告人于某婊使用非法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購買的手機號及驗證碼注冊并獲取嗨唄積分。某某保險公司官網優享會活動,是某某保險公司對其車險客戶的優惠返利,被告人利用車險客戶個人信息進行注冊,
使某某保險公司誤認為其發放積分的對象是某某保險公司車險客戶,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交付積分。被害人是基于錯誤認識主動交付財物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詐騙。
(二)交付行為有機器介入時需首先判斷機器交付與被害人處分意思是否一致
上海虹口區刑事律師提出冒用客戶信息獲取積分并兌換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需要分三步進行確認:第一步,確定實際被害人,即明確財物的占有人。刑法上的占有是事實上的占有,是社會一般概念,
較民法上所有權相對應的占有概念范圍更廣。第二步,明確被害人的主觀狀態,是否具有處分財物的意思。如果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的意思,而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無意識,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則應認定為盜竊;如果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交付財物,則行為人構成詐騙。第三步,被害人實施了交付行為,即財物已為行為人占有。需特別注意,第二步認定被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財物的意識時,當交付行為由機器介入,
容易出現盜騙交織現象,給案件定性造成困難。究其原因,機器不能被騙的結論已被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推翻,則機器的錯誤交付,既可能因為行為人設置的交付規則存在漏洞,讓行為人有機可乘,
也可能因為軟件編寫存在指令缺陷,被行為人利用。此時,正確認識交付的機器指令,明確機器背后的被害人處分意思就變得尤為關鍵。如果機器的交付行為與被害人的真實意思一致,但因機器進行交付給被害人造成損失,
則應認定為盜竊。例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積分管理賬號登錄系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兌換消費積分并轉入其實際控制的賬戶名下,此時被害人的真實交付意愿是向有賬戶權限的用戶交付積分,機器也進行了交付,
最終造成了被害人損失,則其行為應屬于盜竊。如果機器的交付行為與被害人的真實交付意愿不一致,交付行為造成被害人損失的,應認定為詐騙。例如行為人利用積分兌換規則的漏洞,誤導被害人做出錯誤的財產處分行為,
此時,被害人并不希望進行積分兌換,而機器交付了積分,被害人遭受損失,則應認定為詐騙行為。
(三)兌換積分行為使被告單位遭受實際損失
被告人在占有某保險公司積分后,將某某保險公司積分按照1:1比例兌換為京東鋼镚,用于京東商城消費。某某保險公司積分之所以能夠兌換為京東鋼镚,是因為京東與某某保險公司結算兌換情況,
因此被告人將某某保險公司積分兌換為京東鋼镚的行為,使某某保險公司遭受實際損失。
根據詐騙罪的裁判思路,綜合考慮積分獲取和兌換行為,本案被告人獲取財物行為的實質,系被告人冒用客戶名義,騙取單位錢款,符合詐騙罪的行為模式,
即:被告人虛構事實(冒充客戶———單位產生錯誤認識——單位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被告人獲得財產——單位遭受損失。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詐騙。
(四)以被害人實際損失認定犯罪金額
京東鋼镚可以抵扣京東商城或者其他合作渠道的消費或支付,根據某某保險積分與京東鋼镚兌換合作協議,某某保險公司每月按照1個鋼镚支付1元的方式向京東結算上月費用,且兌換的京東鋼镚永久有效。
因京東鋼镚與人民幣在購物時是1:1比例兌換,某某保險公司也是按照1:1比例支付給京東,故依照被害人實際損失認定犯罪金額,
即本案5被告人利用兌換規則獲利的行為給某某保險公司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總計130多萬元。綜上,被告人于某婊等人冒用客戶信息非法獲取并兌換積分的行為屬于詐騙,且系共同犯罪,犯罪數額共計130萬元,
5名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上海虹口區刑辯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