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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兩次撤案后,按不起訴處理。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起補充偵查起訴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可以選擇撤案。
一、檢察院兩次退偵案件怎么處理?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調查限于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起補充偵查起訴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可以選擇撤案。
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不能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必須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將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補充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補充偵查。”一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限于2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庭審階段補充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調查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號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量刑情節,但不存在的,起訴中的證據并移送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第二次退回后,檢察院不予起訴。這個時候,公安機關就應該撤案。因此,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階段應盡力收集犯罪證據,證明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