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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一個案例作為參考。
該案發生于2021年12月,法院判決日期為2022年11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車主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車輛已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傷情被診斷為多發性腰椎骨折、腰椎間盤突出癥伴脊髓病、腰部軟組織損傷、髖部擠壓傷、腎損傷。2021年12月27日出院,住院時間17天。天,支付住院費用.93元。
本案起訴前,原告委托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鑒定人所受傷害評定為十級傷殘。住院期間需要兩人照顧,出院后30天需要一人照顧,受傷后60天內需要重癥監護。營養、誤工天數為150天,受傷后3個月可以終止醫療。
經法院依法核實,交通事故應當獲得合理賠償的項目及數額:
1、醫療費用.93元;
2、誤工費元;
3、護理費7188.48元;
4、傷殘補償金元;
5、住院伙食補貼1700元;
6、營養費300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8、鑒定費5283元;
9、交通費300元。上述金額合計120,138.41元。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被告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被告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駕駛的肇事車輛已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按比例給予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人民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黑0231民初1546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