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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的具體概念是什么?
1、被脅迫的共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犯類型,是指被脅迫而參與犯罪的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強制的概念是什么?
被脅迫共犯是指我國刑法中特有的一類共犯,即被脅迫而參與犯罪的人。被脅迫的共犯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他們是受到某種外來力量的強迫參與或者被欺騙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被脅迫的共犯的本質特征是其參與共同犯罪是違背本人意愿的,即其本人并無犯罪意圖。其參與犯罪是在他人威脅、泄露隱私等精神脅迫下非自愿的。
1.具體來說,脅迫和共犯具有以下特點:
(一)客觀上實施犯罪行為的。
主觀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并且有不犯罪選擇權,不愿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如果行為人受欺騙,不知道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然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但喪失了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則不構成犯罪。沒有共同犯罪故意,構成共同犯罪。
行為人因受他人脅迫而參與犯罪的。脅迫,是指以殺人、傷害、暴露隱私、毀壞財產等方式威脅行為人或者其親友,對行為人施加精神脅迫,迫使其參與犯罪。但要注意區分脅迫犯罪和緊急避險。區分兩者的關鍵是看被迫損害的利益是否小于受到保護的利益。如果有人威脅要殺人,犯罪者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實施盜竊。實踐中還應注意將被脅迫的共犯轉變為主犯,即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參與犯罪,并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共同犯罪。犯罪分子應認定為主犯。
2、下列情況不宜認定為附件:
行為人受到外力的肉體強迫,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行為,不能表達自己的主觀意志,不能有罪。不構成犯罪,不存在脅迫從犯論;
對于最初是被迫參加,后來由被動轉為主動,主動實施犯罪的,不宜以脅迫罪追究從犯罪;
被騙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不應以從犯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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