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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老人從未結婚,也沒有孩子。
去世前沒有立遺囑嗎?
他留下的積蓄和房子,
侄子可以替代繼承嗎?
我們來看看今天發生了什么
“侄子代位權”案。
案件基本事實
田父、田母共有四個孩子,分別是田A、田B、田C、田D。其中,田A、田B從未結婚,也沒有生育過孩子。田丙有3個孩子,分別是田。E、田F、田G.
田的父親和田的母親分別于1965年和1978年去世,田B和田C也分別于1988年和2003年去世。2016年,田阿也去世了,留下了2萬元存款和一套私人住宅,但生前沒有留下任何相關遺囑。2021年8月,田鄂來到法院,起訴田D、田F、田G,聲稱以股份繼承叔叔田A的存款和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合法繼承糾紛,法院認定存單和私人房屋均屬于田阿的繼承權。田阿的父母先于田阿去世,田阿未婚,沒有孩子,也就是說,田阿沒有第一法定繼承人。第二合法繼承人應該是田阿的兄弟姐妹。其中,田乙先于田甲去世,且田乙未婚無子。田C先于田A去世,他的孩子田E、田F和田G是他的繼承人。因此,田A的法定繼承人為田D、田C的代位繼承人田E、田F、田G。即田D繼承二分之一份額,田E、田F、田G共同繼承一份。-一半份額。即每個人世代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庭審中,田D、田F、田G均表示有意向田E捐獻繼承份額,故法院依法判決,死者田A留下的存款及房屋歸田E所有。田鄂繼承。
法官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中較晚輩的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是由較先去世的老一代的直系血親繼承;如果死者沒有配偶、子女或父母繼承其財產,當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是先去世的父母。
《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的規定,可以保證血親家庭內私有財產的轉移,減少“繼承權”的情況。無人繼承。同時,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鼓勵親屬之間互相扶持、贍養老人、共同守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