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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軍律師
在經濟不景氣、市場不景氣、管理不善的單位,工人可能會被解雇。有的單位會要求員工在裁員前簽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以確定補償金、補償金額以及與終止勞動合同有關的相關事項。作為勞動者,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否則您可能會陷入用人單位挖的“陷阱”,并獲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賠償。
1、需要明確的是,合同的解除由單位主動發起
法律規定,只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時,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員工要求,則無需支付。因此,有必要在協議中注明解除勞動關系是由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
有的單位除了協議外,還會要求工人通過《確認書》《通知單》確認協議。勞動者還應注意是否注明解除勞動合同是單位主動提出的,否則不宜簽署。
2、需明確勞動合同終止原因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協議應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避免提及員工的原因,否則員工可能無權要求經濟補償。
三、明確經濟補償數額而不僅僅是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通常包括單位所欠工資、獎金、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以及其他補償或補償。協議中不僅要列出項目或計算方法,而且要有明確的計算結果,防止以后因計算方法發生爭議而成為延期履行的借口。
4.要明確各類經濟補償、補償等救助義務的支付和履行期限。
要明確經濟補償和救助義務的支付和履行期限,以及未履行義務或逾期違約金的違約責任,防止單位無限期拖延或因逾期無動力履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5、明確應協助事項
如果員工繼續求職,用人單位一般需要原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協議中必須注明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并約定證明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日期等。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本單位職工人數。工作年限、不得有負面評價等。
如有其他事項需要單位協助的,也應當在協議中約定。
6、需要約定,如果單位不履行義務的,協議條款對員工不具有約束力。
為防止單位不履行協議,卻按照協議抗爭職工權益,必須在協議中載明,如果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或者未能充分履行其救助義務的,勞動者協議中的義務條款或承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以防止用人單位拖延履行。
7、盡量達成協議由員工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有管轄權。
勞動爭議有許多司法管轄區。為了便于維權,勞動者還可以尋求在協議中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地,以降低后續維權成本。
最后,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放棄經濟補償協議書》免除用人單位法律義務的協議,如果該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涉及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人的利益其他人,雇員可以提起訴訟。經仲裁或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協議不公平,員工也可以請求撤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