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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三萬元以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今社會,有些人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選擇“走后門”,比如賄賂國家官員。值得注意的是,在經濟交易中,如果發現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比如以各種名義向國家工作人員給予回扣、手續費等,也將被視為賄賂。從每年的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這種現象并不少見,不少行賄者和國家官員因此被判入獄。
本國工作人員范圍
《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就國家工作人員而言。
立案標準
那么,如何確定受賄數額呢?在司法實踐中,行賄數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受賄數額超過3萬元,就已經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
量刑標準
為了嚴厲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賄賂行為,我國《刑法》第390條規定,犯賄賂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被罰款;收受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
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利用違法所得收受賄賂的;
通過賄賂謀取職位晉升或者調整的;
向國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行賄,實施違法行為的;
賄賂司法人員,影響司法公正的;
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第八條還規定,實施賄賂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情節嚴重”論處:
受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有第七條第項至第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實施受賄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
行賄數額500萬元以上的;
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有第七條第項至第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此外,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視為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認定為“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小編提醒:如果親友涉嫌行賄,建議其在被起訴前主動承認行賄行為。這可能會導致較輕或減輕的處罰。犯罪較輕、在偵破重大案件中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然,如果想增加從輕處罰的機會,盡快委托律師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