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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我國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2021年7月20日,******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號,我國開始實行夫婦可以生育三個孩子的“三孩政策”,并取消社會撫養費。
2021年8月20日,中共十三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三孩政策”合法化,取消社會撫養費。
既然《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社會撫養費等限制性措施,那么“三孩政策”實施后,如果你的孩子較多,您無需為更多兒童支付罰款。對此大家應該沒有異議。
然而,在國家實施“三孩政策”之前,因生育一個以上孩子而被罰款的案例屢見不鮮。有的人已經繳納了罰款,有的人還沒有繳納,還有的人還沒有繳納罰款。被法院強制執行,并列入“失信人黑名單”,限制消費。那么,這些歷史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歷史遺留問題一:已經繳納的生孩子罰款能退嗎?答案是不!
在“三孩政策”放寬之前,多生子女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國家尚未取消多生子女罰款的限制措施。所以對多生子女進行罰款,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取消超額生育罰款限制措施之前已經繳納罰款,則意味著國家對一胎以上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完畢,在處罰措施取消后不再繼續處理。根據行政法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經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仍適用當時的法律。因此,已繳納的超額兒童罰款無法退還。
對此,國家衛健委《〈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有關問題解答》號文也明確,征收決定已依法作出并實施的,應當維持。
歷史遺留問題2:生孩子未繳納的罰款還需要繳納嗎?答案是不再需要付費了!
如上所述,在“三孩政策”放寬之前,多生子女屬于行政違法行為,國家尚未取消多生子女罰款的限制措施。所以對多生子女進行罰款,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那么,在措施取消前未繳納或未繳清多子女罰款的,則意味著行政違法行為尚未得到處理,并將持續到多子女罰款措施取消后。按照行政法“既老又從寬”的適用規則,對多子女未繳或未繳罰款如何處理,應以較輕的法律為準。取消多生子女罰款的法律顯然是較輕的法律。因此,根據《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未繳納或未繳納的多生子女罰款不需要再次繳納。
國家衛健委《〈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有關問題解答》號文還明確,超額罰款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未調查或未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再受理和處理。這意味著“三孩政策”實施前多生子女的罰款不再需要繳納。
對此,有人會說,老實人不就受這樣的苦嗎?其實并不是。在取消生育罰款之前,不少人因未繳納生育罰款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導致他們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生活、工作、信用等受到嚴重不便和負面影響。這也可以看作是對超生孩子的懲罰,只不過超額罰款是金錢懲罰,而信用懲罰措施是行為懲罰。
歷史遺留問題三:針對超生子女不繳納罰款而采取的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和信用懲戒措施能否取消?答案是肯定的!
國家實施“三孩政策”后,多生罰款等限制措施也相應取消。但實踐中仍有不少案件尚未法院審結,被執行人在出行、高消費、信用等方面仍受到限制。是否可以取消這些措施?“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法措施和信用懲戒措施,直接關系到一個家庭的正常生活。
根據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均衡發展的決定》號和2021年8月20日公布實施的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未決的社會撫養費案件不再繼續執行。這也是司法機關準確把握國家政策的精神,為國家人口政策的落實提供司法保障,切實解決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同時,國家衛健委發布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有關問題解答》政策實質是“已作出征收決定但尚未落實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繼續”。”的政策本質也是“未落實的社會救助費案不應再繼續”。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21年十大典型行政檢察案件之一的《福建省某縣衛健局征收社會撫養費非訴執行監督系列案》給出的案例指導也是:未辦結社會撫養費案件不應繼續審理,當事人應除名不值得信賴的人并被終止。采取限制消費、財產管制等措施,案件已結案。
如果法院因超生子女未繳納罰款而執行處罰并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并限制高消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執行并刪除失信黑名單記錄,并解除消費限制。法院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