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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如果我辭職,用人單位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怎么辦?我們能不承擔責任嗎?有法律依據嗎?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7日,經營范圍包括旅游開發、旅游產品設計、物業管理、會議會展服務、游樂場規劃設計、主題游樂園服務、酒店管理、餐飲管理等。2018年6月22日,某旅游公司委托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代為在其網站上發布招聘啟事。
2018年8月6日,某旅游公司與王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六個月試用期為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
合同規定,某旅游公司聘請王某從事園區相關籌備及開業后運營工作,試用期工資為3200元/月,試用期后工資為4000元/月。合同還約定,王某被告知,合同期內將接受某旅游公司提供的外部培訓機構組織的為期6個月以上的專項技術培訓。王先生同意為一家旅游公司服務不少于兩年。時間從訓練正式結束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若王某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則應向旅游公司退還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約元。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未履行部分服務期的培訓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培訓費/24未履行服務期限。培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公司支付給外部培訓機構的相關費用、旅游公司人員組織或協助培訓對應的人力資源費用、王某的學術和教材費用以及任何相關補貼或津貼王先生在培訓期間接受的培訓等
簽約《勞動合同書》后,某旅游公司安排王某等298名新員工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5日在職教培訓中心進行強化軍事訓練。2018年10月11日至年底2019年3月,某旅游公司安排王某等281名員工參加了企業文化與規章制度、服務禮儀與語言、服務溝通技巧、漢語學習、普通話練習等課程。早培訓、晚培訓、總結、團隊建設等活動,培訓將持續到2019年6月23日旅游公司結束培訓為止。
培訓結束后,一家旅游公司將王安排到餐飲部工作。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某旅游公司為王辦理社會保險。
2019年9月4日,王某向某旅游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報告》和《解除勞動關系審批表》均記載辭職是“因個人身體原因,經公司批準”。
2019年12月24日,某旅游公司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違約金仲裁申請,請求王某賠償旅游公司損失.61元。仲裁裁決駁回了某旅游公司的請求,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雖然某旅游公司在王入職后為他提供了200多天的培訓,但從培訓的對象、內容、目的和形式來看,應該屬于普工集體崗前職業培訓,而不是專業人士。且有針對性的專項技術培訓,且某旅游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王某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并憑證書支付培訓費用,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服務期內違約金第二十二條的前提條件本條款的適用也與雙方在《勞動合同書》第10條關于服務期限的約定不一致。王某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旅游公司批準。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某旅游公司稱,王某違反勞動合同,在承諾服務期限內提出辭職,并主張其支付培訓費和違約金。訴訟請求共計.61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未盡服務期應分擔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限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非競賽期間按月提供資助。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約責任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的專項培訓、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中約定,其他事項不能約定違約金條款。均表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如果不涉及上述三項,則基本屬于違法協議,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違約金。你可以大膽地向雇主說NO!
即使違約條款涉及上述三項,用人單位也無需有充分證據證明你的違約責任以及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和損失與你的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其過程也比較復雜和困難。
一般來說,對于普通工人來說,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和違約金基本都違反《勞動合同法》。這就要求工人在簽《勞動合同》時要仔細看清楚,特別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其次,不要因為需要承擔違約金而被嚇倒。也許雇主比你更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