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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組成。
一、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謂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生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一個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組織。
要參與任何法律關系,一個人必須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對于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法律確認的權利或者承擔法律確認的義務的資格。這是參與任何法律關系的先決條件。按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公民的權利和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兩種。一般權利和能力是所有公民從出生到死亡時普遍享有的,例如個人權利和能力。當某些法律事實發生時,必須享有特殊的權利和能力。例如,參與選舉的權利和能力必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和能力,自法人依法設立時起,至法人解散或者撤銷時終止。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與其設立目的直接相關,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能力是法律所承認的,是法律關系中的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第二類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的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是指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刑事法律關系中行為能力的表現,與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對行為能力年齡和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不同。
2、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針對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聯系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的必備要素。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它必須是一種能夠滿足人們一定需要的資源,因此被認為是有價值的。(2)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稀缺性,因此不能無成本地被需要的人使用。(3)它必須是可控的,因此可以被出于某種目的需要它的人所擁有和利用。
現代社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事物有很多。因此,很難詳細描述法律關系客體的數量和類型。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事物。法律所稱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產權客體的自然人和人造物。(2)行為。從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來說,行為是指權利和義務所針對的作為或不作為。(三)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為客體,是指人們在智力活動中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4)個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它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者協議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人與人之間獲取或支付利益的狀態。
(一)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和義務是代表關系和狀態的一對范疇,是法律范疇體系中最基本的范疇。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它要求權利對象如何行為、必須如何行為、不應該如何行為。
義務是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兩種:必須如何行事和不得如何行事。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對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支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特有的調節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志,也是法律內容和法律關系的核心。